工伤赔偿中行政诉讼对劳动仲裁影响的分歧意见
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 李娟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受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6条也规定,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的,可以中止案件审理。该规定中也没有提及复议或诉讼是应当中止的情形。而且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进行的恶意诉讼,其持续时间往往较长,可能影响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因此,对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的适用。劳动者以工伤认定为依据提起的工伤赔偿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是一种确认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这种确认型的行为是否有效,没有得到最后认定,工伤认定的结论也还是不确定的。对于不确定的结论是不能作为仲裁的依据使用的。因此,工伤认定复议或诉讼期间,工伤赔偿仲裁案件应当中止,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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